| 第三条 按照中纪办[2001]220号关于“党政干部因引进资金、项目按当地政府政策获取奖金等物质性奖励问题如何处理”文件要求,属以下人员身份的引荐人不给予个人奖励。
1、党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中的党政干部;
2、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党政干部,其他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
3、领导班子由省部级以上党委管理的企业中层以上领导干部,领导班子由地厅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领导班子中的领导干部。
上述人员为我区引进资金、项目(企业)、技术和人才做出重要贡献的,经考核确认后,可按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标准,将奖金发放给其本人所在单位,不发给其他人。该奖金作为该单位招商引资专项费用。
第四条 奖励标准
(一)引进资金的奖励标准
1、不在工作职责范围内,争取到国家、省、市计划外资金100万元(含100万元)以内的,按实际到为金额的8%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以上,超出部分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奖励,但最高奖金不超过20万元。
2、在工作范围内,争取到100万元以上计划外资金的,奖金不超过5万元。
(二)引进项目(企业)的奖励标准
1、凡引进我区的项目(企业)和进驻招商载体的独立企业,市外资金投入部分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在该项目(企业)营业纳税满一年后,按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2、对引荐进驻我区的国内外500强企业纳税满一年后,按照区级财政税收留成部分的5%给予一次性奖励。
3、对引进我区商业流通领域的各类公司、专卖店、直销店、商、饮、服务业等不予奖励。对房地产开发项目不予奖励。
4、对市里已经奖励的项目(企业),我区不再重复奖励。
第五条 奖励申报程序
(一)由我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统一印制《大庆市萨尔图区招商引资奖励申报审批表》、《大庆市萨尔图区招商引资现场勘察记录表》、《大庆市萨尔图区招商引资项目考核确认书》。
(二)申报奖励项目由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牵头,引荐人提供相当材料,办理申报登记手续。
(三)由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同区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招商引资奖励项目(企业)情况和引荐人的受奖资格以及受奖金额进行考核确认,报请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给予奖励。
第六条 奖励考核认定
确认为招商引资受奖资格的引荐人,根据引入的资金、项目(企业)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交引进的项目(企业)或法人代表对其引荐人的确认材料(引荐人是小组必须由投资者确认出第一引荐人)。
(二)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属单位投资的,提交投资单位(企业)营业执照或投资单位证明;属个人投资的提交投资者身份证明。
(三)提交引进注册企业验资报告或有关到位资金信证明、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证件(认定时带原件核对复印件)。
(四)引进的项目(企业)在提交上述有关材料的基础上,应根据项目(企业)不同情况提交如下证明材料:
1、以资金形式投入的,提交银行进帐单。
2、以资产形式投入的,提交资产评估报告或提交设备发货票及运输单位出具的运输证明;属进出口的,提交海关、商检出具的证明。
3、获奖项目(企业)满一年后,必须提交企业完税证明。
第七条 凡不按本办法要求及时办理登记手续的引荐人,视为自动放弃受奖资格,事后不予补办。
第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受取奖励的,由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第九条 凡按本办法获得奖金的,其所得税由获奖人或其单位(组)自行缴纳。
第十条 对有特殊贡献和上述条款未包括的,经区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可以采取“一事一议”的特殊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招商引资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如有与市里的奖励政策相抵触部分,按市里的奖励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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